盘湾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
公示依据
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:用途变更为住宅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,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九条、《国土空间调查、规划、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》(自然资发〔2023〕234号)及属地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文件,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(以属地规划文件为准)。
地块历史与环境概况
盘湾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
盘湾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(以下简称“调查地块”)位于盘湾镇南沃村境内,本次调查范围为东至道路以西12米,南至盘龙大道,西至道路,北至盘湾欢乐剧场,面积为2351平方米(合3.5265亩)。调查地块内历史上2013年之前为农用地,之后为水泥场地,地块现场土壤无异味、无污染痕迹。中心地理坐标为:120.21894,33.54973。
根据历史影像资料等表明调查地块历史上2013年之前为农用地,之后为水泥场地。地块周边500m区域内主要为居民区、农田、自然景观及部分企业,周边涉及企业分别为东侧滨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,东南侧空置厂房,南侧江苏景中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,西南侧盐城金大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、盖威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,以上企业的营运经分析对调查地块不构成影响,在历史上未发生过污染物泄露和排放情况,也不存在化工、焦化、电镀等重污染性企业。因此调查地块周边无潜在污染源。
本次调查历史卫星图片或图表、现场踏勘、人员访谈各个环节的调查结果可相互支撑、相互印证。调查结果表明:调查地块历史上未进行过任何生产经营活动,无工业固废储存、地下储罐、地下输送管道,地块内未曾发生过化学品泄漏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。地块内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。综合以上资料,调查地块内不存在潜在污染源。地块可按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,调查活动结束。
调查方法与结论
本次调查历史卫星图片或图表、现场踏勘、人员访谈各个环节的调查结果可相互支撑、相互印证。调查结果表明:调查地块历史上未进行过任何生产经营活动,无工业固废储存、地下储罐、地下输送管道,地块内未曾发生过化学品泄漏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。地块内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。综合以上资料,调查地块内不存在潜在污染源。地块可按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,调查活动结束。
现将上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主要内容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 2026年4月24日 至 2026年5月8日(14 天)。公示期内,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,可通过本页反馈渠道提出意见。反馈意见请说明具体事项、理由及联系方式;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,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。